話說,小編也曾經有一個老板夢,職工上千…財物上億…….(醒醒)
昨天有位小伙伴咨詢小編:“我有個朋友想要開一家新公司,但他名下已經有一個公司了不方便再掛號,想要借用我的身份證處理公司注冊,說對我沒什么影響,那我是借仍是不借呢?”
小編撓頭捋了一捋,這大約就是傳說中的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了。
咱們來看看這個事例: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保安,任職期間與該公司的老板王某成為朋友。李老板對王先生說,自己想要建立一家新公司,假如王先生情愿出借身份證擔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就給予他每月1000元的報酬。王先生得知并不必參加任何公司運營又能賺錢后,就容許了李老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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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王先生被某銀行申述,銀行要求新公司對一年前的一筆100萬元金融告貸承當還款職責,因為王先生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簽署過連帶還款保證書,這100萬元王先生也要擔任償還。
由此可見,將身份證借給他人注冊公司,并不是“沒什么影響”的!成為掛名法定代表人后,將會有以下危險:
民事職責危險
一
1、董事、監事、高檔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時違背法令、行政法規或許公司章程的規則,給公司形成丟失的,應當承當補償職責。當然法定代表人也包含在內。
2、實踐操控人操作公司時存在虛擬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許在訴訟進程中有藏匿、搬運財物,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產業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當相應的民事補償職責。
3、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若為公司對外告貸或其它運營行為出具擔保文件,也需承當法令職責。
行政職責危險
一
企業法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法人承當職責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1、超出掛號機關核準掛號的運營范圍從事不合法運營的;
2、向掛號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狀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藏匿產業逃避債款的;
4、改變、停止時不及時申請處理掛號和公告,使好壞關系人遭受重大丟失的等。
刑事職責危險
一
實踐操控人使用企業施行違法犯罪活動,如騙得銀行貸款、欺詐保險金、不合法集資等狀況,掛名法定代表人知曉狀況后即使不直接參加,或許不加阻止任實踐操控人的行為,也要承當相應的刑事職責。
插畫
除了以上危險,最近國家加強對失期被履行人的懲戒力度,假如你掛名的公司不小心犯了什么事讓你不幸被列入失期黑名單,你就可以在大街上的LED屏幕看見自己的臺甫了。所以說,出借身份證給他人注冊公司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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