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印章有哪些?
1、公司印章主要有5枚:公章、財務章、合同章、人名章、發票章;
2、公章是效力最大的章,用途也最多,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證明等均可使用公章,但不能用于發票以及辦理銀行業務。
3、財務章:通常與銀行打交道的時候會用到,比如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等,另外,也用于財務往來的結算,如收據。
4、合同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使用,簽合同時蓋公章或蓋合同章都可以。
5、人名章:人名章主要用于銀行有關事務,比如:銀行開戶、開具支票等;
6、發票章: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購買和開具發票時,需要加蓋發票章。
公司公章的重要性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
2、除法律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3、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非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4、通常情況下,在和他人簽訂合同時,就需要蓋公章,并且需要法人簽字,很多文件、報告在蓋公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分公司需要刻公章嗎?一般來說,分兩種情況:
1、如果分公司具備獨立業務系統或者說需要獨立核算很多賬目,那么分公司必須具備公章,如果只是個附屬產品,一般不需要。
2、但是如果分公司工商登記和稅務獨立登記了,那就是必須了。公章的作用就是證明材料一樣。 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但是只有具有法人代表的單位及部門,才能具備公章。一個公司總部與分公司的工作不能完全一致,如:總公司為***有限公司章。分公司為***有限公司**分公司章。如果不具備法人,分公司只是個代稱,工商總部與分公司的公章都是一樣的。 注冊分公司要刻分公司公章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