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人才
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導讀】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10月20日,通過官網發布了《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3個扶持政策,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時限:2021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
【實習補貼】對在前海合作區實習的香港青年,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給予實習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生活補貼】對在前海合作區全職工作的香港青年,按照博士10000元/月、碩士7000元/月、學士5000元/月、副學士3000元/月的標準給予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用人獎勵】按上一年度用人機構聘用的香港青年工資薪金收入30%,每人每年最高3萬元,給予用人機構用人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創業獎勵】對成立一年以上、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并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的機構,其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的香港青年,一次性給予8萬元創業獎勵。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
【執業獎勵】對在前海全職工作,提供金融、會計、稅務、法律、航運、建筑工程、教育醫療等專業服務,取得相關香港或內地執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取得多個執業資格的,最高獎勵8萬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貫徹落實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加快推進全國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粵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區、深港人才特區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建設,根據《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實施主體】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資金年度計劃、材料受理、審核和認定及資金的撥付、后續監管等。
第四條【適用對象】申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法人(含分支機構)或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機構),以及在上述機構全職工作的個人(實習除外),應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
(二)申請扶持時未在我市主管部門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聯合懲戒黑名單內;
(三)申請扶持時個人不得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且不得在截至申請扶持之日五年內受到過刑事處罰。
第五條【預算管理】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
第六條【績效管理】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報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作為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開展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擇優原則】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性質扶持政策規定的,采取“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不得重復享受。
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扶持政策,與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補貼、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高層次專業人才相關政策,不得重復申請與享受。
第二章 深港人才合作
第八條【實習補貼】對在前海合作區實習的香港青年,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給予實習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九條【生活補貼】對在前海合作區全職工作的香港青年,按照博士10000元/月、碩士7000元/月、學士5000元/月、副學士3000元/月的標準給予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條【用人獎勵】為聘用香港青年的機構分攤用人成本。按上一年度用人機構聘用的香港青年工資薪金收入30%,每人每年最高3萬元,給予用人機構用人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聘用香港青年達到30人以上的用人機構,一次性疊加獎勵20萬元。
第十一條【創業獎勵】支持香港青年在前海合作區創業。對成立一年以上、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并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的機構,其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的香港青年,一次性給予8萬元創業獎勵。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二條【執業獎勵】對在前海合作區全職工作,提供金融、會計、稅務、法律、航運、建筑工程、教育醫療等專業服務,取得相關香港或內地執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取得多個執業資格的,最高獎勵8萬元。
第十三條【深港博士后培養】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分)站或創新實踐基地,與香港高校聯合培養博士后的,對香港高校選派的博士后合作導師給予每年8萬元補貼,每名博士后只能申報1名合作導師。
經前海管理局備案,由香港高校招收并派駐到前海合作區開展研究的在站博士后,按每人每月15000元給予科研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深港聯合引才】聯手香港探索引才用才新模式,支持深圳重點高校、科研機構、科技企業與香港創新主體合作組建人才共同體,發揮兩地政策疊加優勢,共同引進高層次人才。
第三章 高層次人才集聚
第十五條【戰略科學家】聚焦國家戰略領域,集聚數名在國家重大科技任務擔綱領銜者、具有深厚科學素養、長期奮戰在科研第一線及前瞻性判斷力、跨學科理解能力、大兵團作戰組織領導能力強的戰略科學家,實行“一人一策”引進,量身訂制“政策包”。
第十六條【科技人才】圍繞國家重點領域、重點產業,加快引進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構建以人才價值、社會貢獻、創新能力為導向的綜合評價體系。對經認定的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別給予324萬元、216萬元人才獎勵,分6年平均連續發放;對經認定的卓越工程師,給予36萬元人才獎勵,分3年平均連續發放。
第十七條【團隊獎勵】入選省、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人員進行人才激勵:
(一)項目帶頭人,按項目資助金額10%、最高200萬元給予人才獎勵;
(二)項目核心成員,按項目資助金額5%、每人最高100萬元給予人才獎勵。
符合條件的團隊最多申報1名帶頭人、2名核心成員。
第十八條【引才獎勵】鼓勵前海合作區各類機構引進和舉薦人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標準予以引才獎勵:
(一)每成功引進一名戰略科學家,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
(二)每成功引進一名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獎勵;
(三)每個入選省、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給予20萬元獎勵。
每個人才及團隊僅由一個機構申報。
第十九條【人才載體】對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院士(專家)工作站,按市開辦經費100%給予配套扶持。
對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創新實踐基地,按市設站資助100%、在站生活補助及出站科研資助50%給予配套扶持。
第二十條【海外平臺】建立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委托第三方平臺履行管理運營、人才尋訪、人才引進、項目對接、商務咨詢等職能。每個平臺給予每年最高50萬元的經費支持,工作任務和支持方式另行約定。
第二十一條【國際人才港建設】建設前海國際人才港,打造國際人才來深第一站、落腳點。提供國際人才一站式服務包,解決國際人才信息不暢、銜接不順、生活不便等問題,吸引全球高端科技人才來前海合作區訪問、對接、考察、求職、創業,可為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及家屬提供最長6個月服務保障。
第四章 人才回歸計劃
第二十二條【人才計劃】用人機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在原前海合作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繳納工資薪金所得稅的人才,對其做出貢獻予以獎勵:
(一)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或其在深唯一子公司(持股50%以上的一級或二級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二)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紐約、倫敦、東京、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或納斯達克上市的企業;
(三)符合《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深府規〔2021〕5號)規定標準,并列入總部企業名錄的總部企業,或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
(四)獨角獸企業;
(五)獲得國家工信部認定的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
(七)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以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金融企業總部一級分支機構;
(八)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以及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QDIE);
(九)《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深交〔2016〕494號)認定的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在認定有效期內);
(十)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企業、中國進口企業200強、中國出口企業200強、AEO高級認證企業;
(十一)經認定的國家、廣東省各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創新中心、研究(發)中心(院、所、站)、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載體,或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粵港澳新型研發機構;
(十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納稅不低于100萬元,屬于金融業、現代海洋產業、會展商貿物流業、科技服務業、新型國際貿易、數字與時尚產業、專業服務業等前海合作區鼓勵發展的產業(房地產業除外),其中港資機構放寬為納稅不低于80萬元。
第二十三條【獎勵標準】經所在機構推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人才, 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直接經濟貢獻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按直接經濟貢獻25%給予獎勵;
(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直接經濟貢獻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按直接經濟貢獻35%給予獎勵;
(三)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直接經濟貢獻100萬元以上的,按直接經濟貢獻超過工資薪金收入20%部分給予獎勵。
機構最高限額8000萬元,個人最高限額200萬元。在納稅2000萬元以上的機構擔任副總經理以上高級管理職務的,個人最高限額提高到500萬元。如年度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年度預算總額、機構和個人上限,依次按預算總額、機構限額、個人限額進行同比例調整。
第五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四條【申報流程】專項資金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請。以單位作為申請主體,受理時間和方式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受理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主體應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聘請第三方機構、行業專家協助。審查通過的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機構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異議人。
(三)撥付資金。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對象為個人的,單位應承諾在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個人賬戶。
第二十五條【申報材料】申報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在申報公告中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申請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審核期限】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二十七條【違規罰則】申請主體在申報、執行專項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五年內不得申請前海任何形式產業資金扶持,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規定將不誠信名單向深圳市相關部門推送,同時將該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個人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采取懲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監督管理】前海管理局和申請主體應當保證申報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第二十九條【內部監督】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交監察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第四章僅適用于原前海合作區,“原前海合作區”范圍為2010年國務院批復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的區域。
(二)本辦法所稱“實際經營地”,是指申報時,日常管理與運營的主要辦公場地在前海合作區,區內經營場地面積按不低于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企業,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個月內遷入的,視同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三)本辦法所稱“全職工作”,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與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機構簽訂一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屬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該申報人的境外雇主與符合條件的機構簽訂派遣合同;
2.申報時,在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機構工作且連續納稅6個月以上,符合條件的不同機構的時間可合并計算。
(四)本辦法所稱“香港青年”,是指年齡介于18-45周歲之間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赴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五)本辦法所稱“香港專業人士”,是指香港居民中取得香港或內地執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律師、醫師、教師、專業工程師、專業測量師、專業規劃師、建筑師、導游、專利代理師、資產評估師、船長或輪機長以及取得其他香港或內地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或取得特許金融分析師、金融風險管理師、北美精算師、英國精算師、澳洲精算師、中國精算師、特許公認會計師資格證書之一的金融持證人才。
(六)本辦法所稱“港資機構”,是指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機構;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或商業登記的法人機構、香港居民。
(七)本辦法所稱機構“納稅”,是指上一年度稅收所屬期內在前海合作區納稅(不含關稅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八)本辦法所稱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是指上一年度稅收所屬期內在前海合作區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額(納稅不為0)。年度匯算補繳的,要求僅在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機構取得工資薪金收入,補繳部分予以計入。
(九)本辦法所稱“世界500強”,以美國《財富》雜志最新公布的為準;“中國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最新公布的為準。
(十)本辦法所稱“獨角獸企業”,是指成立10年以內、最近一輪融資估值不少于10億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業。
(十一)本辦法所稱“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其認定標準由前海管理局另行規定。
(十二)本辦法所稱“以上”、“不超過”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有效期】本辦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