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三年是指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含三年),需要注意的是三年必須是一個持續的狀態,而非累計時間。關于連續三年的時間起算點,商標局的慣例是自申請人
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根據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審查標準和實踐,注冊商標是否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注冊商標人承擔,因此注冊
商標人如無法提供自己或許可他人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收據以及廣告宣傳等形式中使用能夠顯示商標使用日期(使用日期在規定的三年之內)和商標標識的證
據,則可以認定注冊商標人屬于(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情形。
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話會被撤銷嗎?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對此作出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
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延期需要什么資料?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
2、委托代理組織代理的需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一份(共有商標申請續展的委托書由代表人出具)
3、申請人如是公司需提交《營業執照》影印件一份,如是個人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注冊證復印件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