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它的本質是國家為了滿足
社會公共需要而對剩余價值所進行的集中分配。稅收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1.稅收的強制性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征收的,是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的。對納稅人而言,稅收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不是道德上的自愿義務。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規等形式對征收捐稅加以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稅法規定繳稅;如有違反,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稅收的無償性
國家依法向納稅人征稅后,使一部分社會產品的所有權發生單向轉移,形成了國家的財政收入,無償地歸國家占有和使用。稅款一旦繳納,就不再歸還給納稅人,也不支付任何報酬。
3.稅收的固定性
國家在征稅之前,就以法的形式預先規定了課稅對象、課稅額度和課稅方法等,征什么稅、向誰征、征多少、什么時侯征等等,都預先通過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稅收的固定性,有利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也利于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國稅和地稅是我國1994年實行分稅制時,將原來的稅務機構一分為二,分別組建的新的稅務機構。國稅(即
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中央稅(如
消費稅等)以及中央和和地方
共享稅(如
增值稅等)的征收管理;地稅(即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地方稅(如營業稅、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個人所得稅等)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