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 目 |
設定依據 |
許可機關及許可方式 |
備注 |
1 |
社會醫療機構的設立 |
參照《關于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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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含變更換證) |
參照《關于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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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醫療美容許可(包括舉辦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 |
參照《關于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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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 |
參照《關于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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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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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醫療器械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①第二類、第三類器械生產、經營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②假肢和矯形器(輔助)生產裝配企業資格由省級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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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產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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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執業許可、有關項目變更 |
參照《關于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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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 |
參照《關于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
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由衛生局審批;食品經營企業由衛生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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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藥品經營 |
《藥品管理法》、參照《關于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
藥品生產、批發由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藥品零售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
開辦藥品生產批發企業由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
11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
①生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②經營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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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化妝品生產企業 |
參照《關于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
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初審,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