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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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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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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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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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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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3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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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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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應辦理登記注冊: (一)陸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礦產資源勘探開發; ?。ǘ┓课荨⑼聊竟こ痰慕ㄔ?、裝飾或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 (四)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 ?。ㄎ澹﹪以试S從事的其它生產經營活動。 |
數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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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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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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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見說明1)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業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3、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4、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5、外國(地區)企業主體資格證明(見說明2); 6、外國(地區)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1份); 7、營業場所信息申報材料(在申請書中填寫); 8、外國(地區)企業從事合作開發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經營管理的,須提交項目合同(原件1份)和發包(委托)方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銀行、保險類企業提交。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10、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11、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1份)。 說明: 1、外國地區有權簽字人是指:依據企業所在國(地區)的法律規定有權代表企業簽字的人; 2、外國(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企業的,須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的文件(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別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的證明文件(原件1份); 3、外文文件、證明須附中文翻譯件(原件1份,由外國(地區)企業翻譯的,須加蓋該企業印章確認;由翻譯公司翻譯的,須加蓋翻譯公司印章); 4、登記事項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節假日除外) |
申請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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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業注冊局駐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注冊窗口辦理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市民中心B區市行政服務大廳東廳23-25號窗 咨詢電話、投訴電話: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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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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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根據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類型,《營業執照》的有效期分別按以下期限核定: (一)從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外國企業,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根據勘探(查)、開發和生產三個階段的期限核定。 (二)外國銀行設立的分行,其《營業執照》有效期為三十年,每三十年換發一次《營業執照》。 (三)從事其它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按合同規定的經營期限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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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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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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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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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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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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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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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15日 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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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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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按核準事項從事經營活動或開展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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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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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辦理公司登記過程中,有對其申請的材料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我局工作人員應允許并認真聽取意見。申請人對我局許可事項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事項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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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華承包工程的外國(地區)企業開辦注冊登記費,以承包合同額計算,承包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按承包合同額的0.8‰收取;承包合同額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收費。 外國(地區)企業來華承包經營管理的,注冊登記費按管理年限累計的管理費的5‰收取。 來華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注冊登記費: 屬勘探、開發期的,收取二千元;進入生產期的承包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按承包合同額的0.8‰收?。怀邪贤~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收費。 合作開發石油的外國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額計算,承包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按注冊資本的0.8‰收??;承包合同額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收費。 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下的,按注冊資金的0.8‰收取;承包合同額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收費。 依據:《企業注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范圍的規定》(1992年8月11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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