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合伙企業是否做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合伙企業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就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法人合伙人計入法人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經營所得以及分配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該合伙人分得的所得,按該法人的適用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創投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根據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5%-35%;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伙人,其分配所得,按該法人的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