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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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的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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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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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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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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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公布)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3年7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8號公布)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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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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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純地稅戶應在地稅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國地稅共管戶應分別向國、地稅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辦理的先后順序如下:企業所得稅屬國稅管轄的納稅人應先辦理地稅注銷登記。 |
數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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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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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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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3.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驗原件);4.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復印件(驗原件);5.國稅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僅限已先在國稅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國地稅共管戶);6.(1)企業已申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2)企業辦理清算備案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企業屬于跨地區匯總納稅總機構的,如總機構上年度有稅款分配的,提交市外分支機構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復印件;(3)企業重組清算的,提交重組實施情況、稅務處理情況的說明。(僅限地稅局控管企業所得稅應清算企業) |
申請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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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各主管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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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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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審批事項無證件,無有效期要求,根據國家政策法規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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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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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各主管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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