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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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認定為工傷的參保職工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法作出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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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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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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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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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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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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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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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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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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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各區分局、直屬分局、各街道社保管理站工傷業務窗口。 直屬分局:深圳市福田區彩田南路2038號海天綜合大廈13樓; 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區彩田南路2038號海天綜合大廈三樓; 羅湖分局:深圳市羅湖區人民北路物資大廈11樓;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區南新路3032號; 鹽田分局:深圳市鹽田區海景二路工青婦活動中心14樓; 寶安分局:深圳市新安街道寶安2區湖濱路5號社保大廈; 龍崗分局:深圳市龍崗區中心城龍翔大道8031號; 光明分局:深圳市光明新區光明大街社保大樓; 坪山分局:深圳市坪山新區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號; 龍華分局:深圳市龍華新區觀瀾街道碧瀾路大布巷路口(原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大鵬分局:深圳市葵涌街道葵新北路86號; 咨詢、投訴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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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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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傷保險待遇決定書》,無有效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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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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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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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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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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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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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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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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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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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社保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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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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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行政相對人有權:1.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2.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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