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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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業法人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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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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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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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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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二)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商事主體成立日期。 依法設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業法人,由商事登記機關發給法人企業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由商事登記機關發給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企業分支機構,由商事登記機關發給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包括: (一)法人企業營業執照: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設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企業名稱、住所、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設立日期; (三)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分支機構名稱、負責人、分支機構住所、設立日期。 營業執照的式樣由商事登記機關發布。 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與商事登記簿不一致時,以商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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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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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三)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四)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萬,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回資產負債表; (七)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營范圍。 |
數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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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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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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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多證合一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組織章程(原件1份)及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主管部門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加蓋主管部門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5、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金擔保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節假日除外) |
申請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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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業注冊局駐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窗口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市民中心B區市行政服務大廳東廳23-25號窗 咨詢電話、投訴電話: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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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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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效期限根據申請人申請確定;申請人未申請的,無期限限制;法律、法規、規章或批準文件、許可證件對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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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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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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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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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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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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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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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頒發營業執照。 商事登記機關在三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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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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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主體資格確立,可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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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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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行政相對人有權: 1.申請行政復議: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