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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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變更名稱、變更住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經營范圍、變更營業期限、變更實收資本、變更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股東改變姓名或者名稱、變更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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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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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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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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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谑藯l 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二)《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條:公司因募集新股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及公告。第三十二條:募集股可以轉讓、抵押。 募集股轉讓的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轉讓股份的,其轉讓行為無效。 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三條: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經股東代表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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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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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數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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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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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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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稱變更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或股東代表簽署,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原件1份);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變更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或股東代表簽署,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原件1份);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注冊資本變更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東簽署,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原件1份); 5. 增加注冊資本同時增加新股東的,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證明驗原件,單位開業證明加蓋本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6. 減少注冊資本的,在報紙上登載的減資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請辦理減資登記),及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五)營業期限變更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東簽署,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原件1份)。 (六)股權變更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東簽署,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原件1份); 5. 經公證、見證機構公證或見證的股權轉讓協議,或有權審批部門的股權劃轉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6. 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證明驗原件,單位開業證明加蓋本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七)股東改變姓名或者名稱 1.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股東改變名稱或姓名的更名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 更名后的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東簽署,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原件1份)。 (八)經營范圍變動備案 1.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東簽署,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原件1份); 4.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原件1份); 5.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或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九)實收資本變動備案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銀行出具的銀行詢證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 如同時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東簽署,加蓋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章)(原件1份)。 (十)董事、監事、經理變動備案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件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十一)章程變動備案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東簽署,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原件1份)。 (十二)市外分支機構與對外投資情況備案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市外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的,提交下屬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 市外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撤銷備案的,提交由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轄區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注銷登記申請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或其他對外投資已經處理完畢的證明。 (十三)指定聯系人變動備案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節假日除外) |
申請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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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轄區分局辦理 各轄區企業注冊大廳信息為: 羅湖:深圳市羅湖區黃貝路2126號碧波市場三樓。 福田:福田區新沙路7號福田工商物價大廈2樓、3樓。 南山:深圳市南山區泉園路工商物價大廈麒麟大廳。 鹽田:深圳市鹽田區沙頭角海景二路1013號紅盾大廈一樓。 寶安:深圳市寶安區寶安大道與羅田路交匯處的寶安區體育中心綜合訓練館一樓(區公安分局出入境辦證大廳正門對面)。 龍崗:深圳市龍崗區龍翔大道8033-1號行政服務大廳。 光明:深圳市光明新區碧眼路新區行政服務大廳。 坪山:坪山新區金牛西路12號啟興大廈新區行政服務大廳二樓。 龍華新區:深圳市龍華新區梅龍大道98號國鴻大廈A座1樓行政服務大廳。 大鵬:大鵬新區大鵬街道中山路10號大鵬新區行政服務大廳。 以上企業注冊大廳咨詢電話、投訴電話: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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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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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效期限根據申請人申請確定;申請人未申請的,無期限限制;法律、法規、規章或批準文件、許可證件對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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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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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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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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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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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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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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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頒發營業執照。 商事登記機關在三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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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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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按核準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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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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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行政相對人有權: 1.申請行政復議: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