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們收入構成的不斷變化,不少人的個稅申報內容也在發生變化。從近年來的“12萬”個稅申報情況看,一些首次參與申報的
納稅人和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納稅人,由于對
稅法的相關規定了解不太清楚,認識上存在不少誤區,以致在申報中走了不少彎路。本報記者一一梳理,總結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供納稅人申報時參考。
年所得不等于年收入
黃先生是某雜志社編輯,2012年度實際從單位取得工資、薪金11萬元,表面上看他的年收入還不到12萬元,但前幾天單位財務部門卻提醒他要辦理“12萬”個稅申報手續。這讓他很納悶:我去年的收入明明只有11萬元,怎么也要辦理自行申報?
年所得該怎樣計算?年所得是不是等于年收入?記者調查發現,很多準備“12萬”個稅自行申報的納稅人搞不清楚年所得與年收入之間存在哪些區別,工薪族尤為明顯。
其實,通常所說的個人年收入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包括了個人全年的所有各項收入之和,涉及的收入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工資、薪金收入,做生意收入,各種獎勵收入,勞務收入,炒股收入,各種補貼、補償收入等等,涵蓋個人全年的所有收入。根據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在取得這些收入時,有的收入要納稅,有的收入則是
免稅的。年所得也是一個綜合性概念,但其涉及范圍比年收入要小。
按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納稅人有三個方面的年收入不在年所得的計算范圍之內。
第一,年所得不包括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9項免
稅收入。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等方面的獎金,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第二,年所得不包括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三,年所得不包括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險一金”)。
綜合上述規定,納稅人在計算年所得時,應該注意兩點。第一,年所得不只涉及工資、薪金一項收入,納稅人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只要達到12萬元以上,均應辦理自行申報;第二,即使納稅人只有工資、薪金一項收入,其年所得為工資、薪金收入中剔除了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險一金”以后的余額,而非納稅人到手的稅后凈收入。
前述黃先生2012年度實際取得工資、薪金11萬元,表面上看其年所得還達不到12萬元的標準,其實這11萬元是已經扣繳個人所得稅后的實際所得。要是加上單位已經為他代扣代繳的個稅,黃先生2012年度所得已超過12萬元的標準。因此,他完全應該按照單位財務部門的提醒,及時辦理好“12萬”個稅申報手續。
“其他所得”不可以忽略不計
王先生是某
上市公司董事長秘書兼司機,由于駕駛技術好又嚴格遵守交通
法規,每年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一筆大約幾百元的無賠款優待收入。對這筆收入,保險公司在向他支付時按“其他所得”項目代扣代繳了20%的個人所得稅。王先生每年總收入在30萬元以上,這幾百元的收入在他眼里確實算不上什么。所以每年在辦理“12萬”個稅申報時,王先生都對這筆收入忽略不計,沒有申報過。
根據辦法,“12萬”個稅申報表列出了納稅人應該填報的11項所得,其中最后一項為“其他所得”。由于“其他所得”并非人們收入主要來源,收入金額相對較小,所以很容易被納稅人忽略。但是,按照辦法規定,納稅人在辦理“12萬”個稅申報時,如有“其他所得”項目,不管多少,都必須按規定如實申報。因此,王先生在辦理“12萬”個稅申報時,不能因為某項所得數額太小而忽略不計。
那么,“其他所得”都包含哪些所得呢?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其他所得”需由國務院
財政部門發文確認。截至目前,有文件明確規定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大概有10項之多。
第一,儲戶取得的超過國家利率的攬儲獎金。《財政部、國家
稅務總局關于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1995〕64號)規定,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中國科學院院士取得的榮譽獎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1995〕351號)規定,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人壽保險保戶取得的保期內未出險的利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分配的
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46號)規定,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按照“其他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27號)規定,一些證券公司為了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通常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對于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此類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從其他單位取得的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的報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凡不符合該通知規定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情形的,按照“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本單位以外的個人取得的企業贈送禮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暫免稅所得不等于暫免申報
平日喜歡買體育彩票的林先生在2011年8月得了個小彩頭,中了三等獎,得了8000元獎金。按照規定,這筆彩票獎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林先生認為,既然這筆獎金暫時免稅,那就不用申報了。因此,去年在辦理“12萬”個稅申報時,他未把這筆收入合并計算在年所得之中,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
暫免稅所得到底要不要計入年所得之中?要不要辦理自行申報?這也是很多納稅人在申報“12萬”時感到困惑的地方。
其實,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中的暫免稅所得項目不僅僅中獎一項。根據稅法規定,目前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主要有3項,分別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6號)中規定的“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061號)中規定的“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7號)中規定的“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利息所得、轉讓股票所得和中獎所得,在“12萬”個稅申報應該計算年所得的11項所得中,分別對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和偶然所得項目。對這3項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同樣應該納入年所得來計算。如果年度所得合計數額超過12萬元,納稅人應就這些暫免稅所得辦理自行申報,并在納稅申報表中分別按對應的所得項目來填報。
上述林先生在2012年的“12萬”個稅申報中,應該就其中獎所得8000元合并計入年所得之中,同時在申報表的“偶然所得”欄目填報這一所得。
納稅人應該放心的是,對暫免稅所得辦理自行申報并不意味著要納稅。因為把暫免稅所得計入自行申報數據與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兩碼事。比如,在申報表中“股票轉讓所得”一項中,納稅人只需填寫“年所得額”一欄,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等其他欄目都被畫上了實線,納稅人申報時不需要填寫任何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在填報“股票轉讓所得”時,其免稅所得項目的計算是以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如果盈虧相抵后為負數,則此項所得應按“零”填寫。
自行申報并非自由申報
劉小姐是某公司員工,2011年取得工資11萬元,從公司取得分紅5萬元,福利彩票中獎2萬元,以上3項收入均按照規定扣繳了個人所得稅。2012年,主管地稅局在對劉小姐所在公司納稅檢查時,發現劉小姐2011年合計取得收入為18萬元,但未向稅務機關自行辦理“12萬”個稅申報。對此,主管地稅局對劉小姐未辦理自行申報的行為處以200元罰款。談到不申報的原因,劉小姐表示:“不是說自行申報嗎?我想申報就申報,不想申報就不申報,應該是我的自由吧?”
劉小姐的想法是錯誤的。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是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法定義務。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對納稅人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除追繳稅款外,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此外,構成偷稅的,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個稅自行申報絕不是自由申報。
還有納稅人心存僥幸心理,認為自己不申報稅務機關未必能查出來,對“12萬”個稅申報抱著得過且過的心態。這種心態同樣隱含著稅務風險。許多省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早在從2001年起,就陸續對當地的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重點建立了納稅檔案。截至目前,全國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已為數千萬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建立了納稅檔案。從這些納稅檔案中,很容易就能大致掌握個人的年收入狀況。
此外,稅務機關還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發現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例如,稅務機關利用已掌握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申報信息,篩選、排查出同行業或者同一企業、同等條件的應申報人員;將扣繳單位明細申報信息與社會公共部門提供的信息進行比對;通過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行業、高收入人群的專項檢查;利用已掌握的行業收入等信息進行納稅評估;通過檢舉人提供的檢舉線索進行分析檢查;利用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掌握納稅人在境外的收入等征管方式,都能發現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人。所以,達到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應自覺履行自行納稅申報義務,不應存在僥幸心理。
現在距離今年的“12萬”個稅申報最后期限只有不到20天時間,去年年收入達到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在正確理解稅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準確計算自己的年所得,選擇適合自己的申報方式,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申報手續。 [責任編輯:黃英杰]電話:15899773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