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國稅12366梅州市呼叫中心回復: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1、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五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稅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規定:“為貫徹落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第五條修改為:‘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緵Q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熱線或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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