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總公司?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jiān)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聯(lián)系: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yè)手續(xù)。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如何建立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財務關系?
1、 分公司的財務不實行獨立核算。分公司的核算集中在集團總部的財務管理中心。
2、 分公司沒有完備的獨立的財務系統(tǒng),只配備一名或者兩名財務人員(比如,只配備一名出納)他們只負責與集團總部財務管理中心進行有關財與物的銜接
3、 集團總部與分公司之間只是一個簡單的款項的往來,類似于備用金的性質,各種費用的單據要如實返回集團總部的財務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根據返回并審批后的單據的金額報銷,并將這些單據在財務管理中心進行有關的賬務處理。
4、 集團總部將商品調撥給分公司,銷售后,由分公司將商品的銷售款項劃轉給集團總部。
5、 分公司的各項稅金應該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與集團總部合并納稅的可能性很小,除非分公司是一個辦事處,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并以集團總部的名義辦理有關事項。
6、 分公司的財務人員要由集團總部決定委派或是在分公司所在地聘用,由財務管理中心統(tǒng)一